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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車職業駕照年齡由68歲延長至70歲專區
實施對象
  1. 持續執業至年滿68歲之小型車職業駕駛人。
  2. 於106年4月1日前屆滿68歲未滿70歲之小型車職業駕駛人,因屆齡換領普通駕駛執照。
  3. 68歲逾齡因未繳回職業駕駛執照致逾齡註銷而領有普通駕駛執照之駕駛人。
    申請換發有效期限1年之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
★備註:須1年內未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
    應備證件
    1. 持續執業至年滿68歲之小型車職業駕駛人及因屆齡換領普通駕駛執照者
    2. (1)68歲至70歲小型車職業駕駛人體格檢查表(合格)。 
      (2)年滿68歲小型車職業駕駛人換領駕駛登記書(認知功能測驗合格)或醫院未患失智症證明。
    3. 因逾齡未繳回職業駕駛執照致逾齡註銷而領有普通駕駛執照之駕駛人: 
      (1)68歲至70歲小型車職業駕駛人體格檢查表(合格)。
      (2)年滿68歲小型車職業駕駛人換領駕駛登記書(認知功能測驗合格)或醫院未患失智症證明。 
      (3)加考小型車職業科目(機械常識、曲線進退、曲巷調頭),請至本所士林監理站或各地監理所站報名考試。
    4. 年滿68歲至70歲之小型車職業駕駛人動態管理機制,於106年4月1日後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未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應重新體檢(68歲至70歲小型車職業駕駛人體格檢查表)及醫院失智檢測(未患失智症證明)。
    檔案下載
    68歲以上職業駕駛人體檢醫院(PDF檔案)
    68歲以上職業駕駛人認知功能測驗場所(PDF檔案)

    高齡駕駛人認知功能檢查標準作業程序(PDF檔案)

    高齡駕駛人認知功能測驗紀錄本(PDF檔案)
    認知功能測驗圖庫(PDF檔案)
    汽車運輸業所屬65至68歲大型車暨68至70歲小型車職業駕駛人體格檢查表(PDF檔案)
    65至68歲大型車暨68至70歲小型車職業駕駛人換領駕駛執照登記書(PDF檔案)
    連絡電話
    臺北市區監理所駕駛人管理科:(02)27630155分機201至204
    相關連結
    公路總局小型車職業駕照延齡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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