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監理服務 > 駕照業務 > 小型車職業駕照年齡由68歲延長至70歲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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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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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 |
(2)年滿68歲小型車職業駕駛人換領駕駛登記書(認知功能測驗合格)或醫院未患失智症證明。 |
檔案下載 |
68歲以上職業駕駛人體檢醫院(PDF檔案) |
68歲以上職業駕駛人認知功能測驗場所(PDF檔案) |
高齡駕駛人認知功能檢查標準作業程序(PDF檔案) |
高齡駕駛人認知功能測驗紀錄本(PDF檔案) |
認知功能測驗圖庫(PDF檔案) |
汽車運輸業所屬65至68歲大型車暨68至70歲小型車職業駕駛人體格檢查表(PDF檔案) |
65至68歲大型車暨68至70歲小型車職業駕駛人換領駕駛執照登記書(PDF檔案) |
連絡電話 |
臺北市區監理所駕駛人管理科:(02)27630155分機201至204 |
相關連結 |
公路總局小型車職業駕照延齡專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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